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35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貨幣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其中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將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上限自「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據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上開刑法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經本院審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資料,檢察官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偽造│有期徒│91年11月│臺灣臺北│臺灣│92年│92年3│臺灣│92年│92年4││文書│刑4月│間某日至│地方法院│臺北│度簡│月13日│臺北│度簡│月18日││││同年12月│檢察署92│地方│字第││地方│字第│││││21日│偵字第40│法院│850││法院│850││││││51號││號│││號│││││││││││││├──┼───┼────┼────┼──┼──┼───┼──┼──┼───┤│毒品│有期徒│91年8月│臺灣臺北│臺灣│92年│92年8│臺灣│92年│92年9││危害│刑7月│中旬至91│地方法院│臺北│度訴│月29日│臺北│度訴│月26日││防制││年8月22│檢察署92│地方│字第││地方│字第│││條例││日│年度毒偵│法院│980││法院│980││││││緝字第12││號│││號││││││0號│││││││├──┼───┼────┼────┼──┼──┼───┼──┼──┼───┤│毒品│有期徒│91年8月│臺灣臺北│臺灣│92年│92年8│臺灣│92年│92年9││危害│刑4月│22日往前│地方法院│臺北│度訴│月29日│臺北│度訴│月26日││防制││回溯96小│檢察署92│地方│字第││地方│字第│││條例││時內某時│年度毒偵│法院│980││法院│980│││││至91年12│緝字第12││號│││號│││││月21日往│0號││││││││││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偽造│有期徒│91年8月│臺灣雲林│臺灣│93年│93年5│臺灣│93年│93年6││貨幣│刑4年│22日至91│地方法院│高等│度上│月20日│高等│度上│月21日│││6月│年12月21│檢察署91│法院│訴字││法院│訴字│││││日│年度偵字│臺南│第24││臺南│第24││││││第3600號│分院│3號││分院│3號││├──┼───┼────┼────┼──┼──┼───┼──┼──┼───┤│偽造│有期徒│90年1月│臺灣臺北│臺灣│95年│95年9│臺灣│95年│95年12││文書│刑3月│9日│地方法院│臺北│度訴│月29日│臺北│度訴│月1日│││││檢察署93│地方│字第││地方│字第││││││年度偵字│法院│307││法院│307││││││第11095││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