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6年度營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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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營秩易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青垂
被移送人   王薏茹
       李紹榮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於民國10
6年8月3日分別以南市警學偵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薏茹、李紹榮各易以拘留參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王薏茹、李紹榮因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案件,分別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
定,惟被移送人經合法送達執行通知單而逾期未完納,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
人得請求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
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
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4、5項及第21條第1
、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移送人前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
於民國106年8月3日分別以南市警學偵字第0000000000-0、
0000000000-0號處分書各裁處罰鍰3,000元,該處分均於106
年8月16日確定,且被處罰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執行通知
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易以拘留聲請書、處
分書、送達證書、寄存送達照片、執行通知書、偵訊(詢)
筆錄、調查筆錄等資料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茲因被移送人應繳罰鍰各為3,000元,以900元
折算1日,應分別易以拘留3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爰
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5起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玉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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