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金秀珍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周勝政 間離婚再審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劉長宜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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