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庚○○乙○○甲○○○己○○丙○○子○○辛○○壬○○癸○○丑○○被告戊○○上被告因民國9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馬傲霜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