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小包(淨重0點三七公克,包裝重0點二一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為警查獲其持有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點三七公克,包裝重0點二一公克),嗣因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九九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聲請人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爰聲請將扣案之海洛因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點三七公克,包裝重0點二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陳慧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