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抗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抗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二О八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出差在外,延誤收受原審判決時間,致逾上訴期間始提起上訴,為此請求撤銷原審駁回被告上訴之裁定。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又被告之居所在高雄市○○區○○路○○號九樓之十五,亦無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是自九十三年九月十日送達判決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九月二十日(星期一),上訴期間即已屆滿。被告延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上訴顯非合法。原審裁定駁回被告之上訴,核無不當,被告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郭玫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法院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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