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五0號
被告丁○○
丙○○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乙○○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九十條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五0號
被告丁○○
丙○○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乙○○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九十條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鄧振球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