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請人 陳逢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鍾英寬 執有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而怠於行使權利,聲請人為鍾英寬之債權人,前經代位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1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014539-0

1

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