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請人 徐潤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5紙,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屆至,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裁定准予公示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2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上開公告在卷為憑,並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且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102-ND-0028858-8
1
1000
002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8859-0
1
1000
003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8860-6
1
1000
004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28861-8
1
1000
005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4060-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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