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31號
原告 李俊霖
被告 盧家新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竹簡字第6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陳郁仁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家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31號
原告 李俊霖
被告 盧家新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竹簡字第6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陳郁仁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