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