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2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詠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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