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54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寶貴世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麗藻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
十二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列甲○○為法定代理人,嗣因原告社區於
民國(下同)96年9月28日召開96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
選管理委員,又於96年10月11日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推舉
賴麗藻為新任主任委員,復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於96年10月22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報變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賴麗藻,
並提出上開2次會議記錄為證,本院認為原告訴訟代理人之
行為,應屬承受訴訟之聲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寶貴世家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1條規定,被告負有按
期繳交管理費之義務。詎被告積欠96年1月至96年6月之管理
費,共新台幣(下同)4290元。嗣經原告屢次催討,均無效
果,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
文所示。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在本院
行調解程序時略稱:大樓化糞池逸漏臭氣迄未改善,拒絕繳
交管理費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影本1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住戶規約1件、存證信函影本
1件、96年9月28日96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影本1件、
96年10月11日第15屆第1次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影本1件及欠
繳管理費明細表1件各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雖以上
情抗辯,惟被告既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及大樓住戶規約等規定,負有按期繳交管理費之義
務,至大樓化糞池逸漏臭氣問題,被告等社區住戶應促請原
告之管理委員會改善,此與被告負有繳納管理費義務間,並
無對價關係,不具同時履行抗辯之問題,被告自不得據此作
為拒繳管理費之事由,故被告上開抗辯即無可採,是原告之
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四、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管理費42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9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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