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53號
原   告  蔡俊卿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素薰 等2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