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37號
原 告 宏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春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方月玲 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7,000元(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744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納
之1,000元,尚應補繳117,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117,744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