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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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422號債權人 萬秀梅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鐵機械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 陳鼎成 已死亡,債權人未提出龍鐵機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報龍鐵機械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亦未敘明本件究係對龍鐵機械公司或陳鼎成(債權人於聲請狀敘明欲對陳鼎成之繼承人請求返還借款)請求返還借款?依法㈠若係對龍鐵機械公司請求,僅得對該公司請求。㈡若係對陳鼎成請求,則應提出①足資認定得向其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本票等)。②被繼承人陳鼎成記事勿省略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敘明其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③對被繼承人陳鼎成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④本件債務人若有誤,應改列被繼承人陳鼎成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復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算及請求年息10%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債權人雖分別於同年7月5、6日具狀補正部分釋明文件,然迄今仍未敘明本件究係對龍鐵機械公司或陳鼎成請求返還借款?亦未提出被繼承人陳鼎成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對被繼承人陳鼎成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復未提出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算及請求年息10%之依據;又債權人雖敘明已向本院家事法庭提出聲請狀查詢被繼承人陳鼎成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請求通融作業時間;然迄今已逾一個月,仍未補正。綜上,債權人就本件支付命令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惟,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