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9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9215號債權人 袁大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耀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借款?
二、若係請求給付票款,請提出票號MC0000000號支票背面影本(系爭支票背面須有陳耀雄之簽章背書)。
三、若係請求給付借款,請提出:㈠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借據及經債務人
簽章確認收訖之符合本件借款金額之文件、與聲請狀請求給付金額及到期日相符之本票等)。
㈡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㈢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請具狀敘明本件請否請求利息?若是,請表明利息起算日、週年利率,並提出其依據之釋明文件;若否,亦應具狀表明不請求利息。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