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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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092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均睿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陳均睿記事勿省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申請本件分期付款時,檢附之身分證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