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8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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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8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8089號債權人 彭宜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湯健宏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敘明本件究係請求給付票款或借款?若係請求給付票款,應提出本票附表,附表應載明票號、票面金額、請求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提示日;若係請求給付借款,應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