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37號上訴人 洪秀蘭 法定代理人 楊冠致 被上訴人 林嘉祥
蔡承嘉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育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醫字第3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