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 潘柔君 代理人 黃明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8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3-NE-0000000-0││1│10000││├──┼───────────────┼──────────────┼────┼───┼────┼───┤│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