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43號聲請人 楊謝千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1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47│├──┼────────────┼────────┼──┼──┤│0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4│├──┼────────────┼────────┼──┼──┤│000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2│├──┼────────────┼────────┼──┼──┤│0004│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0│├──┼────────────┼────────┼──┼──┤│0005│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900│├──┼────────────┼────────┼──┼──┤│0006│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82│├──┼────────────┼────────┼──┼──┤│0007│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79│├──┼────────────┼────────┼──┼──┤│0008│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91│├──┼────────────┼────────┼──┼──┤│0009│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21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