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乃民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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