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三四О號
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游阿金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游阿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游阿金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游阿金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甲○○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四一九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瑜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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