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90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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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9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九○六號
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二三七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本件再審原告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由訴訟代理人甲○○對本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二三七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前段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亦未依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於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以八十八年度再字第一四七五號裁定命於七日內補正委任狀,或於訴狀上簽名或蓋章,該裁定經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送達再審原告收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再審原告逾期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蔡進田法官廖宏明法官吳錦龍法官吳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阮桂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