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裁字第89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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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8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八九七號
原告甲○○
丙○○丁○○乙○○己○○庚○○右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建男 律師 郭嵩山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代表人 蘇貞昌 右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臺八九內訴字第八八○七九五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應經合法之訴願與再訴願程序,此觀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原告對於被告因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訴外人戊○○等人提起訴願及再訴願時,原告並未列名為當事人,一再訴願機關所為決定亦未將原告列為訴願人或再訴願人,足見其未經合法之訴願、再訴願程序。茲原告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開說明,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前段、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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