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28號
97年度訴字第18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96年度訴字第3328號、97年度訴字第1851號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25949號;追加起訴案號:97年偵續字第15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拾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誤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狀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6月30日96年度訴字第3328號、97年度訴字第1851號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述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茲依上揭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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