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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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榮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3020號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27049號、27796號、289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榮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訴字第3020號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上揭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兆光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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