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3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36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凃嘉鎧 債務人 凃駿 昱債務人 黃璥瑩
一、債務人凃嘉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0九條後段、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凃駿昱 、黃璥瑩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凃駿昱、黃璥瑩戶籍設於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凃駿昱、黃璥瑩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對債務人凃駿昱、黃璥瑩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凃嘉鎧於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凃駿昱、
黃璥瑩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2萬1,727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凃嘉鎧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萬2,03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凃駿昱、黃璥瑩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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