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119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48歲選任辯護人詹基益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905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特種文書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偽造文書部分犯行,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犯罪事實:引用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二項之記載(如附件)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丙○○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如附表之偽造署押、國民身分證正本、駕駛執照(影本)扣案。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鑑驗情形:①指紋部分:送鑑指紋卡1張,其上指紋經輸入指紋電腦系統比對再由人工確認結果,與本局檔存丙○○指紋卡之十指指紋相符。②身分證部分:送鑑 翁熾榮 身分證上相片欄發現有切割痕跡,印刷欄線發現有破壞痕跡,膠膜上有鋼印痕跡,但相片卻無,判係有變造之虞。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
212條、第21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3款、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第2條。
六、附記事項:
(一)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為「 小趙 」之成年男子及翁熾榮3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如附表一所示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如附表二之特種文書係共犯翁熾榮所有,其上照片為被告丙○○所有,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九、至於被告所犯其餘藏匿人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妨害風化、買賣人口、妨害自由等犯行,由本院合議庭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永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一(偽造之署押):
1、93年1月18日警詢筆錄:偽造之翁熾榮之簽名9枚、指印17枚。
2、同日丙○○口卡片:偽造之翁熾榮簽名、指印各1枚。
3、同日丙○○護照影本:偽造之翁熾榮簽名、指印各1枚。
4、同日丙○○台胞證影本:偽造之翁熾榮簽名、指印各1枚。
5、同日丙○○結婚公證書影本:偽造之翁熾榮簽名、指印各1枚。
6、同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宜蘭機動查緝隊逮捕通知:偽造之翁熾榮簽名1枚、指印2枚。
7、同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宜蘭機動查緝隊逕行拘提通知:偽造之翁熾榮簽名1枚、指印4枚。
8、同日權利告知書:偽造之翁熾榮簽名1枚、指印2枚。
9、同日夜間同意或不同意訊問切結書:偽造之翁熾榮簽名1枚、指印2枚。
10、同日翁熾榮未受刑求切結書:偽造之翁熾榮簽名2枚、指印
2枚。
11、同日甲○未受刑求切結書:偽造之翁熾榮簽名1枚、指印1枚。
12、同日乙○○未受刑求切結書:偽造之翁熾榮簽名1枚、指印
1枚。
13、93年1月17日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急診護理評估表:偽造之翁熾榮簽名1枚。
14、93年1月17日台北縣政府消防局救護記錄表:偽造之翁熾榮簽名1枚。
附表二(偽造之特種文書):
扣案貼有丙○○照片1張之翁熾榮國民身分證1張、未扣案貼有丙○○照片1張之翁熾榮駕駛執照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