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6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巫政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3年7月27日│93年4月20日起至93年││││11月25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4637號│93年毒偵字第4582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斗簡字第27號│94年上訴字第679號││實│││││審├──────┼──────────┼──────────┤││判決日期│94.03.31│94.4.19│├─┼──────┼──────────┼──────────┤││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斗簡字第27號│94年上訴字第6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5.09│94.5.23│├─┴──────┼──────────┼──────────┤││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1870號(94│94年執字第2128號(94│││年執緝字第441號)│年執緝字第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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