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