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62號

原告 謝宏祺

彭三珍

謝堯橙

林芷溱

謝稀庭

陳郁雯

許寶嘉

吳柏彥

仁武區永新六街35巷3號

蔡金玲

前列九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志興 等間返還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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