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62號
原告 謝宏祺
仁武區永新六街35巷3號
前列九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志興 等間返還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