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七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仁田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九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