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О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樹根律師
邱麗妃律師 莊雯琇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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