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9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鄭錦慧
被   告  巫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簡字第98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駱大勝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玖萬伍仟叁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11月2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
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繳
款期限前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
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
)29萬5,383元及利息未清償,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股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何
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
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駱大勝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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