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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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58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發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屏簡字
第58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3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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