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小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小字第213號
原   告  楊明殷
被   告  顏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價金,惟被告之
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有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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