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街九二代表人 黃世惠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三六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略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刑事部分,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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