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日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六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三七、六七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乙○○二人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後段之通姦、相姦罪起訴,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丁○○、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告訴人二人簽名於筆錄可證,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松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