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縣○○區○○街○○號代表人 柯弘明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洪堯讚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