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四八一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甲○○○丁○○丙○○己○○庚○○右聲明人即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戊○○間聲明拋棄繼承事件,繼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一份(含被繼承人戊○○全部孫子輩之人員姓名)。
(二)被繼承人戊○○孫子輩人員之全部最近
(三)應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戊○○全部孫子輩之人員均已受書面通知或不能通知之證明(如已死亡,應提出除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