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