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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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四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三七七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其弟即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至其父 王祥華 位於新竹市○○路○號十二樓之住處,以王祥華所有置於客廳抽屜內、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兇器剪刀一把,撬開告訴人房門門鎖,而竊取告訴人所有之現金新台幣二千五百元之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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