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七號
聲請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JUNG.SIE.PHIN)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之印尼文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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