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明興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鈺翰附件:
㈠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㈡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4年10月起至106年10月止
)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㈢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 邱振德 、 劉秋馨 )是否有領
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退休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㈣請提出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及受扶養人邱振德、劉秋馨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4年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