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09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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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10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094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智勇 等17人(原告姓名及住所詳如附表所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09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陳雪玉法官孫萍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