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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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6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64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盧奕茹 (原名: 盧奕如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
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分別於⑴9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惟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下同)69948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94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94年02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為證。⑵91年12月4日向債權人請領現金卡使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20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21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債權人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惟債務人自請領上述現金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16160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94年01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為證。
㈢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
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㈣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186108元,及利息及
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㈤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無任感禱。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規定:「㈠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㈡發卡機構因持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⒈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⒋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元、400元及500元。㈢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經查,債權人請求信用卡債權違約金部份,與上開規定不符,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㈠所示之違約金,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