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家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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