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1號原告丙○○
甲○○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5,9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