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281號

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蔣永軒

原告與被告 盧怡臻京富發企業社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 黃立誠 (原名 黃俊誠 )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40,957元之薪資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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